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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胡雪岩与胡庆余堂 作者:赵玉城
1911年辛亥革命后,浙江省军政府没收了满族官僚在浙江的财产。文煜掌业的胡庆余堂也被没收,登报标卖。杭州鸦片商人施凤翔(又名施载春)、陈庆成、俞骏森等人看中了胡庆余堂这家信誉好,盈利能力高的药店均想投标。他们通过胡庆余堂高级职员陈楚香之妻在代东许奎圃家中,打听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并贿通财政部私折标箱,得知最高标银为20万元,他们便以20万零100元得标,由施凤翔、应崇椿出面与军政府财政部订立了合同,原文如下:省城胡庆余堂药铺,查系旗员资本。光复后军政府没收,嗣由军政府议决将庆余堂资本财产贬价登报招人投标,即以所得之款作为解散满营支配谋生基本金之用。投标数目自二十万银元以上为合格,惟该堂存款概归受主自行理涉等因。兹由商人代表应崇椿遵于限内出其招标认交银二十万另一百元,在财政部开柜得标,庆余堂药铺应归商人代表应崇椿等交银管业。 所有双方议定交款数目,期限及关于管业手续事开列于左: 第一条 ----庆余堂药铺顶价银二十万另一百元,财政部因念商艰,批准分为三期,用期票一同解交;计第一期旧历十二月初一日票洋五万元;第二期十二月十七日票洋五万另一百元;第三期壬子年二月终票洋十万元。 第二条 ----以上各期票如果出具期票之银行钱庄届期有不能付现或另有事故等情,该款项仍应责成投标代表应崇椿等按期另备现银如数解部,以重公款。 第三条 ----以上各期票到期现银,如须出贴现等费,应由代表应崇椿等照付,财政部不认贴水。 第四条 ----庆余堂药铺全号之房屋契约及胡姓所立推据,均在满人文姓处,并文姓派来总管许、陈、张三人恩股经折,一律作废。由财政部给发变业执照一纸,并填明嗣后无论何人永远不准图赎图找。 第五条 ----每次折帐,向给胡庆余堂雪记招牌红股十八股,仍照旧章不增不减,归胡氏承受。 第六条 ----庆余堂存欠款项,应查照报载投标说明书还存追欠,悉归应崇椿等自行理涉。 第七条 ----此合同签字之后,双方不得异议。 第八第 ----此合同并无添注涂改,计粘补‘银备期'三字。 中华民国元年元月 ----日立合同----浙江军政府财政部----庆余堂投标商人代表应崇椿居间顾竹溪----潘子杰 这次合伙投资者有施凤翔、陈庆成、王莲舫、俞骏森、徐祖沅、顾竹溪、高志青、黄子华、潘明之、楼映斋、王晓籁、陈楚香、毛浩甄十三人。 1913年(民国二年),孙中山在南京颁布参议院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提出“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的口号。袁世凯当了总统,宣布“凡属满人财产,应予发还”。文煜长子文志森便向袁世凯诉请发还胡庆余堂财产,袁世凯与文煜有同寅关系,立即批准。但施凤翔等人则称浙江军政府不应失信于商民为理由,坚决反对交还企业。 文志森当然不肯罢休,聘请律师向平政院起诉,股东们推出施凤翔、陈楚香、毛浩甄及顾竹溪为代表聘请律师,进行辩诉,赴北京多方活动。当时政局混乱,南京临时政府与袁世凯的北京政府斗争激烈,各地军阀又纷纷各自为政,施凤翔与文志森的诉讼拖了两三年,毫无结果。至 1915年1月10日,平政院才于判决为:“产业发还志森,前款还给施。” 这样解决,双方均有损失。因浙江军政府已用去标银,无法退还,就要文家付出二十万另一百元的标银。而施凤翔等虽可收回标银,但要失去能够获利丰厚的胡庆余堂,并损失了许多诉讼费。 所以,施凤翔等人又去北京挽请原告律师调解,施等愿意重新出价买进整个企业,经过数次磋商,施凤翔等人增加买价到四十五万元,于 1915年(民国四年)二月八日,双方订立了买卖契约,才得最后解决。在文家方面,因为企业已落入别人之手两年多,对当时企业的实际情况已不了解,又顾虑到今后时局的变化,可能会变更对满人财产的处理,此时能到手现银四十五万元,也已满意;在施凤翔等方面,虽说要付出四十五万元,实际上只拿出了十万元,其余全从企业的房屋租金及分别从五年内企业的盈利中支付。 文、施两家签订契约如下: 立契约人志森、施凤翔 ----今因志森愿以祖遗管业之浙江庆余堂药店之房产生财药品及其一切附属物品,完全卖与施凤记管业,双方言明,总共价值洋四十五万元整,签约之日立付大洋十万元整(由施凤记汇至天津,汇水各半),自签约之日起三个月内付大洋二十万元整(由施凤记汇至天津、汇水各半),其余十五万元之交付方法分别如左: 一、旧历丁己年二月终付大洋三万元整 二、旧历戊午年二月终付大洋三万元整 三、旧历已未年二月终付大洋三万元整 四、旧历庚申年二月终付大洋三万元整 五、旧历辛酉年二月终付大洋三万元整 以上各款由施凤记于签约后一个月内开具上开年月日期票以浙江兴业银行或其他殷实行号之保证交付志森收执,届期如额在杭州交给志森不得违误,自志森出卖以后,所有以前志森人欠、欠人及其自己在庆余堂之款项出入,一切纠葛均与志森无涉,以后庆余堂应付官厅之款,及其他本体债务均与志森无涉,志森永远不得找赎,签约之后,完全发生效力,不得反悔违背,倘有反悔违背情事,须由违约者付给违约损害赔偿金十万元整,此约共缮两纸,各执一纸为据。 立约人志 ----森施凤翔——代表人周续春顾松庆王晓籁 公证人律师 ----黄远庸 保证人 ----翁笏斋 中证人 ----高子谷----陈警庸----洪羽是日升 中华民国四年二月八日 ----即旧历十二月二十四日立 施凤翔等人在诉讼期间都作了两手打算,一手由陈楚香四面奔走,疏通官场和律师,争取胜诉,一手转移店内所存贮之昂贵细料药材,运到上海租界储藏,万一诉讼失败,让对方仅获胡庆余堂一个空架子。后来股东们又决定在上海设立胡庆余堂分号,以便在遇到上述不利情况时,新设的上海分号仍可归施等所有。上海商业发达,购买力大,设立分号直接在上海销售药品,仍可获得更多的利润。 1914年(民国三年)施凤翔在上海抛球场南面(今南京路河南中路附近)开设临时发行所,因店基小,虽做了许多广告,仍不为人注意,营业毫无起色,每天仅出售成药一百五十元左右。 因此,施等开会决定,在三年内暂缓分发官利,由总号出资二十四万元,用作建筑上海分号的店屋及营业资金。施凤翔在上海兼营房地产投机,趁机将北京路私有地皮五亩,以每亩一万六千五百元的高价卖给胡庆余堂。房屋造价四万八仟八百元,两共十三万元左右。至 1916(民国五年),这一模仿杭州胡庆余堂宏伟店屋落成了。是年旧历九月廿八日正式开张营业。 一座高大石库墙门的胡庆余堂分号在上海北京路耸起,古朴典雅的营业大厅与杭州总号十分相似,颇引人注目。胡庆余堂雪记招牌早已在江浙闻名,开张后业务大增,每逢初一,十五与杭堂同样折扣优惠,由杭堂运去的冬令补品销量逐年上升,每天营业额最高时达一至二万元,成为上海市中药业中规模最大,信誉最好和销售额最高的一家药铺。 施凤翔等股东中间,多数对中药是外行,所委的经理、司帐等人经常变动。在诉讼期间,职工内部赞成文家复业的大有人在,后来与文家签约之后,重新分派了职务,确立了管理企业的规章制度。同时,开除了所有赞成文家复业的职工,其中有不少忠于药铺并怀有高超技术的药工都纷纷离去。 施凤翔等人之所以乐以投资,主要是胡庆余堂财产已超过投资数的许多倍。同时营业好、利润大、官利、红利均有保证,他们都想获有胡庆余堂股权。股东成分复杂,有明股、暗股之分。并有抬高价格转让给别人之情形,虽然合同议单规定只有股东才可相互转让,实际上并非如此。 1921年(民国十年),施凤翔在上海做黄金投机失败,将二十八股半股权出让给徐斌辉和郭玉堂两人,自己留了二股附在王晓籁名下,至此徐祖沅和徐斌辉两家成为胡庆余堂唯一的大股东。顾竹溪及毛浩甄也将股权让给别人,其余股东也有了变化。 股东人数不断变更,各个股东为了想多拿官息,通过经理、司帐不断调整资本总额,至 1921年资本总额已调整为七十九万二千元。 根据王晓籁说,顾竹溪在 1921年让出股权时,每股值三万二千元,照此推算,一共一百二十股,计值三百八十四万元。又据俞绣章说抗战初期,每股值一万二千元左右,计值一百四十余万元。 施凤翔等已在胡庆余堂获取了相当丰厚的官息和红利。表面上看,沪杭两堂营业很好,毛利也大,但企业所欠银钱业的长期贷款已达七、八十万元,加上临时短期借贷,每年利息支出即要十余万元。再加上股东和经理间的营私舞弊,业务费用每年在三十万元以上。股东每年的一分官息,三年一次的红利,不管企业亏损,一定要拿。因此,经理只有采取提高存货价格,做出虚盈实亏的帐面使股东拿到利润。经过数年盘剥、胡庆余堂雄厚的流动资金已逐渐枯竭。前人苦心经营的金字招牌胡庆余堂雪记药铺已频临危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