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职员工门诊医疗费补充规定

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在职员工门诊医疗费的补充规定。
  一、2008年1月1日起,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在杭参保人员可以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公司员工就诊不再只限于公司卫生所一家,不再需要公司卫生所转诊。公司员工就诊可以自行选择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就诊时费用直接用市民卡结算,医药费不需要回公司卫生所报销。
  二、2007年度员工个人帐户有资金余额的,可转为个人帐户历年资金,可以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三、2008年1月1日员工就诊范围放开后,目前电脑系统不再支持公司卫生所外诊医疗费报销,所以2007年度转院外诊医疗费报销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报销时间:12月10日—12月31日)。
  四、2007年度公司为减轻员工医疗费负担,个人起付标准内给予补贴。所有个人起付标准已满1000元,没有报销的员工,在12月10日—12月31日报销。个人起付标准未满1000元的,凭2007年就诊最后一张发票报销,报销时间为2008年1月10日至20日。
  为减轻职工负担,2008年公司继续实行对员工个人起付标准给予补贴的规定。即起付标准内给予部分补贴,35岁以下,可报销40%;35周岁至45周岁,可报销50%;45周岁至退休,可报销60%。报销时间为2008年6月、12月。报销时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票、证历本,经由公司医管会审核合格后给予补贴报销。如有违反医保规定条例者,将按有关条例处理。
  五、外派异地工作在杭参保员工,就医可以有二个选择:1、回杭就诊。2、在杭州市医保中心备案,确定异地就诊医保医院,同时取消在杭就诊资格。在异地就诊后,凭证历本、发票(有用药明细,治疗费明细清单,有甲、乙、丙分类)、市民卡,到杭州市异地人员医疗费报销大厅(中山中路198号,电话:87807786),按规定办理结算。办理时间最迟不能超过次年1月底。
  六、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2007公司在职员工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